自然資源部關于公開征求《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交易規則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附件1
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
交易規則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
為進一步規范礦業權交易行為,確保礦業權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國家權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一、總體要求
(一)本規則所稱礦業權是指探礦權和采礦權,礦業權交易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屬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讓礦業權或者礦業權人轉讓礦業權的行為。
(二)礦業權出讓適用本規則,礦業權轉讓可參照執行。
鈾礦等國家規定不宜公開礦種的礦業權交易不適用本規則。
(三)礦業權交易主體是指依法參加礦業權交易的出讓人、轉讓人、受讓人、投標人、競買人、中標人和競得人。受讓人、投標人、競買人、中標人和競得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有關資質要求的規定。
出讓人是指出讓礦業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轉讓人是指轉讓其擁有合法礦業權的礦業權人。受讓人是指符合探礦權、采礦權申請條件或者受讓條件的、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
以招標方式出讓的,參與投標各方為投標人;以拍賣和掛牌方式出讓的,參與競拍和競買各方均為競買人;出讓人按拍賣法、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及礦業權出讓時公告的標準、方法確定中標人、競得人。
(四)礦業權出讓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公開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并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
(五)交易平臺應當按照本規則組織礦業權交易,全面推行和實施電子化交易,優化交易管理和服務,自覺接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業務指導,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證礦業權交易公開、公平、公正。
(六)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應當按照出讓登記管理權限,在同級交易平臺或者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托的交易平臺中進行。
自然資源部出讓登記權限需要進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礦業權的,由自然資源部委托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交易平臺實施。
(七)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交易平臺按照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下達的委托書或者任務書組織實施。
轉讓人委托交易平臺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組織礦業權轉讓交易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轉讓人和交易平臺的名稱、住所;
2.委托服務事項及要求;
3.服務費用;
4.違約責任;
5.糾紛解決方式;
6.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公告
(八)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交易平臺依據出讓人提供的相關材料發布出讓公告。
(九)交易平臺或者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下列平臺同時發布出讓公告。
1.自然資源部門戶網站;
2.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3.交易平臺網站、交易大廳;
4.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十)出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出讓人和交易平臺的名稱、住所;
2.擬出讓礦業權的簡要情況,包括項目名稱、礦種、地理位置、拐點范圍坐標、面積、資源儲量(勘查工作程度)、開采標高、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擬出讓年限,以及土地復墾、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海洋生態保護要求等;
3.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定的投標人或者競買人的資質條件;
4.出讓方式及交易的時間、地點;
5.獲取招標、拍賣、掛牌文件的途徑和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及方式;
6.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7.風險提示;
8.對交易礦業權異議的處理方式;
9.違約責任、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聯合懲戒相關提示;
10.需要公告的其他內容。
(十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日、公開拍賣日或者掛牌起始日20個工作日前發布公告。
出讓公告發布期間,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原發布渠道重新發布出讓公告或變更出讓公告。涉及礦種、范圍、出讓年限等重大變化的,投標截止日、公開拍賣日或者掛牌起始日應按照20個工作日的時間要求順延。
三、交易形式及流程
(十二)交易平臺應當按公告載明的時間、地點、方式,接受投標人或者競買人的申請。
投標人或者競買人應當提供其符合礦業權受讓人主體資質的有效證明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十三)經交易平臺審核符合公告的受讓人資質條件的投標人或者競買人,經交易平臺確認后取得交易資格。
(十四)交易平臺應當按公告確定的時間、地點組織交易,并通知出讓人和投標人或者競買人參加。
(十五)招標、拍賣出讓礦業權的,每宗標的的投標人或者競買人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的,出讓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停止招標、拍賣或者重新組織或者選擇其他方式交易。
(十六)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底價由出讓人在開標前、拍賣前或者掛牌期限屆滿前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底價在交易活動結束前保密且不得變更。
無底價拍賣的,應當在競價開始前予以說明;無底價掛牌的,應當在掛牌起始日予以說明。
(十七)招標出讓礦業權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組織招標投標活動,依據招標條件綜合擇優確定中標人。
(十八)拍賣出讓礦業權應當按照拍賣法組織拍賣活動。
(十九)掛牌期間,交易平臺應當在掛牌起始日公布掛牌起始價、增價規則、掛牌時間等;競買人在掛牌時間內填寫報價單報價,報價相同的,最先報價為有效報價;交易平臺確認有效報價后,更新掛牌價。
掛牌期限屆滿,宣布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并詢問競買人是否愿意繼續競價。有愿意繼續競價的,通過限時競價確定競得人。
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二十)拍賣競價結束、掛牌期限屆滿,交易平臺依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1.有底價的,不低于底價的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無底價的,不低于起始價的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如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不低于底價,掛牌成交。
2.無人報價或者競買人報價低于底價的,不成交。
四、確認及中止、終止
(二十一)招標成交的,交易平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的當天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現場拍賣、掛牌成交的,應當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網上拍賣、掛牌成交的,具備簽訂網上成交確認書條件的,應當在成交后即時簽訂,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在交易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到交易平臺簽訂成交確認書。
(二十二)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出讓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及交易平臺的名稱、住所;
2.出讓的礦業權名稱、交易方式;
3.成交時間、地點和成交價格,主要中標條件;
4.出讓人和競得人對交易過程和交易結果的確認;
5.礦業權出讓合同的簽訂時間要求;
6.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礦業權交易行為中止:
1.公告公示期間發現出讓的礦業權權屬爭議尚未解決;
2.中標人、競得人有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逾期不履行的;
3.因不可抗力應當中止礦業權交易的其他情形。
礦業權交易行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礦業權交易。
(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礦業權交易行為終止:
1.出讓人因有關政策規定、礦業權出讓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等發生重大變化提出終止交易;
2.因不可抗力應當終止礦業權交易;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五)出讓人需要中止、終止或者恢復礦業權交易的,應當向交易平臺出具書面意見。
交易平臺提出中止、終止或者恢復礦業權交易,需出具書面意見,并經出讓人核實同意。
交易平臺應當及時發布中止、終止或者恢復交易的公告。
五、公示
(二十六)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交易成交的,交易平臺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成交結果進行公示。應當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
1.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名稱、住所;
2.成交時間、地點;
3.中標或者競得的勘查區塊、面積、開采范圍的簡要情況;
4.礦業權成交價格;
5.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的時限;
6.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方式及途徑;
7.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二十七)以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在受理協議出讓礦業權申請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信息進行公示。應當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
1.受讓人名稱、住所;
2.項目名稱或者礦山名稱;
3.擬協議出讓礦業權的范圍(含坐標、采礦權的開采標高、面積)及地理位置;
4.勘查或開采礦種、開采規模;
5.符合協議出讓規定的情形及理由;
6.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方式及途徑;
7.應當公開的其他內容。
以協議方式出讓的,須到自然資源部辦理登記手續且需先征求省級人民政府意見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省級人民政府意見中需明確公示無異議的內容。自然資源部同意協議出讓礦業權后,將協議出讓結果公示。
(二十八)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成交的,交易平臺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簽訂成交確認書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信息公示。
(二十九)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公示信息應當在下列平臺同時發布:
1.自然資源部門戶網站;
2.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3.交易平臺網站、交易大廳;
4.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以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公示信息應當在下列平臺同時發布:
1.自然資源部門戶網站;
2.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3.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
(三十)交易平臺確需收取相關服務費用的,應當按照規定報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并公開收費標準。
(三十一)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礦業權出讓成交信息公示無異議的,出讓人與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應當根據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礦業權出讓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出讓人、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和交易平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2.出讓礦業權的簡要情況,包括項目名稱、礦種、地理位置、拐點范圍坐標、面積、資源儲量(勘查工作程度)、資源開發利用、開采標高等,以及礦山環境保護及土地復墾要求等;
3.出讓礦業權的年限;
4.成交價格、付款期限、要求或者權益實現方式等;
5.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手續的時限及要求;
6.爭議解決方式及違約責任;
7.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以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參照上述內容簽訂出讓合同。
(三十二)中標人、競得人履行相關手續后,持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礦業權出讓合同、出讓收益繳納憑證等相關材料,向有登記權限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礦業權登記手續。
六、交易監管
(三十三)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礦業權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礦業權出讓交易活動,并提供業務指導。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過程的監督,完善投訴舉報處置機制,加強社會監督。
(三十四)礦業權交易過程中,交易平臺及其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交易平臺的主管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十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指導交易平臺,按照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聯合懲戒相關要求,依法依規做好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中失信主體相關信息的記錄、管理等工作,強化信用監管。
(三十六)交易平臺應當對每一宗礦業權交易建立檔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委托至交易結束全過程產生的相關文書并分類登記造冊。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處理
(三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競買人、中標人、競得人違約,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接受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聯合懲戒:
1.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競買人之間串通報價,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2.投標人、競買人弄虛作假,騙取交易資格或中標的;
3.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競得人拒絕簽訂礦業權成交確認書,中標人、競得人逾期不簽訂或者拒絕簽訂出讓合同的;
4.中標人、競得人未按約定的時間付清約定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或者其他相關費用的;
5.中標人、競得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者隱瞞事實的;
6.向主管部門或者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7.其他依法應當認定為違約的情形。
(三十八)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執行;合同未約定的,由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要求
(三十九)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可參照本規則制定管轄范圍的礦業權交易規則,規范礦業權交易行為。
(四十)涉及海砂開采的,應按規定實行海砂采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兩權合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四十一)礦業權交易活動中涉及的所有費用,均以人民幣計價和結算。
(四十二)《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交易規則〉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7號)、《自然資源部關于調整<礦業權交易規則>有關規定的通知》(自然資發〔2018〕175號)同時廢止。
本規則發布前,自然資源部以往有關礦業權交易的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規范礦業權交易的文件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則執行。
(四十三)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有效期五年,由自然資源部負責解釋。
自然資源部
2022年 月 日
附件2
起草說明
按照《自然資源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自然資源部令第2號)要求,我部對即將到期的《礦業權交易規則》進行了修訂,F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是《礦業權交易規則》需繼續執行。2017年9月,原國土資源部印發了《礦業權交易規則》(國土資規〔2017〕7號),為礦業權競爭性出讓提供了制度規范。該文件有效期5年,即將期滿,為繼續執行需進行修訂并重新發布。
二是根據新情況新要求進行修改完善。根據礦業權出讓登記管理改革、交易平臺建設、電子化交易、失信懲戒、協同監管等新情況新要求,對《礦業權交易規則》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為礦業權出讓提供更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起草過程
一是開展政策評估。2021年,開展了《礦業權交易規則》的政策實施情況評估,系統總結實施中的主要成效和問題,梳理地方完善政策制度的意見建議。
二是專題進行研究。2022年3月,召開會議專題研究《礦業權交易規則》修訂初稿,明確了保持制度相對穩定、補充完善新要求的原則,并深入研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交易平臺職責分工、交易監管、交易保證金等問題。
三是征求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相關司局意見。就《礦業權交易規則(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意見,并請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適當方式聽取本地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意見建議。
三、主要內容
《礦業權交易規則》主要依據拍賣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因相關法律法規無重大修改,且文件執行過程中也未出現重大問題,因此本次修訂無重大調整。同時根據新情況新要求,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修訂稿與現行文件在章節、內容上基本保持一致。
“一、總體要求”部分,規定了適用范圍、交易主體、交易平臺等內容;“二、公告”部分,規定了公告發布、內容、時間等要求;“三、交易形式及流程”部分,規定了競買申請、資格審核、競價、成交等要求;“四、確認及中止、終止”部分,規定了成交確認、交易中止、終止等要求;“五、公示”部分,規定了公示發布、內容、時間、期限以及出讓合同等要求;“六、交易監管”部分,規定了上級對下級的監督、社會監督、信用監管等要求;“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處理”,規定了交易主體的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要求;“八、其他要求”,規定了需同時廢止的文件、文件的有效期等。
四、情況說明
(一)關于文件的體例形式。為與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格式相區別,文件格式不分章、不使用“條款式”,將現行文件的分章、分條體例調整為一般文件的體例形式。
(二)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交易。根據新情況新要求,修訂稿適用范圍增加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要求海砂采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兩權合一”出讓,明確全面推行實施電子化交易,細化競買人資質條件的設定依據、交易中止和終止的條件,規范出讓公告內容發生重大變化需順延公告時間、底價的確定時間,調整了協議出讓公示的程序等內容。
(三)關于強化交易約束。按照國務院關于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制度相關要求,2018年印發的《關于調整〈礦業權交易規則〉有關規定的通知》(自然資發〔2018〕175號),取消了交易保證金的相關規定。為強化交易約束、保障交易有效實施,細化競買人的違約責任,增加實施失信懲戒強化信用監管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