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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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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08 10:57:00     來源:內蒙古地礦     瀏覽次數:

        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的決定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一〇一號

           2022年11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的決定》,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23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的決定
        2022年11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決定,對《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加強系統治理、源頭治理,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研究確定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研判,全面排查和有效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統籌協調、推動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居民委員會、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生產安全事故!
          三、將第八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民航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部門間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編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參與安全生產標準的制定,支持相關行業協會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指導,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業務培訓和技術咨詢等服務,推廣應用安全生產的先進技術!
          五、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并實施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安全生產制度:
          “(一)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其考核與獎懲制度;
          “(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制度;
          “(三)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制度;
          “(五)安全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驗收、報廢等制度;
          “(六)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主體工程與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制度;
          “(七)危險物品管理、危險作業管理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八)重大危險源辯識、評估監控等管理制度;
          “(九)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安全風險警示以及重大安全風險報告制度;
          “(十)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以及報告制度;
          “(十一)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十二)應急救援、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十三)對承包、承租、受托管單位等相關方以及外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十五)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小型、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可以制定綜合性的安全生產制度。
          “從事危險作業或者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單位除制定第一款規定的制度外,還應當制定專項管理制度!
          六、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在崗的從業人員進行定期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從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新招錄的、換崗的、離崗六個月以上復崗的或者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設施、新材料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七、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五十人的,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配備兩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百分之二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一)從業人員不足三百人的,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按照不少于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配備相應專業類別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七人以下的,至少配備一名。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的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專項分管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有權對本單位負責人下達的影響安全生產、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決定提出異議,對于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有權直接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鼓勵、支持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生產經營規模、安全風險等情況,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
          十、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并落實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
          “帶班負責人應當掌握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并妥善處置事故隱患;發現事故險情或者發生事故時,及時組織現場人員撤離,并進行妥善處置。
          “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生產經營規模、安全風險等情況,建立并落實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
          十二、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十三、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機構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制度,協助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風險辨識評估、事故隱患排查、安全管理培訓等事故預防工作,建立事故快速理賠及預賠付等機制!
          十四、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明確風險點辨識、風險評價、風險等級評定的程序、方法和標準,編制風險分級管控清單,列明管控重點、管控機構、責任人員、監督管理、安全防護和應急處置等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屬于重大或者較大風險的,應當制定專項管控方案,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定期巡查檢查等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十五、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并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風險評估和登記,實行分級管理!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十六、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規定,避開城市地下管網、地下軌道交通等各類地下空間和設施以及人員密集區域,與建筑物、構筑物、鐵路、公路等設施保持安全距離,并與國土空間規劃和其他規劃相協調。管道沿線應當設置里程樁、標志樁、警示牌等標志。
          “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應當組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專業救援人員和應急救援器材、裝備;建立實施管道日常巡護制度,及時發現并處理管道沿線的異常情況。發現直接占壓、不符合管道保護安全距離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事故隱患,無法自行排除的,應當向所在地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及時協調排除事故隱患或者報請所在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排除事故隱患!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供水、排水、污水處理、供電、供氣、供熱、垃圾處理、通信等市政基礎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和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管線施工和運營單位,應當加強設備、設施日常維護和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定期開展巡查和運行安全評價,及時排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在供水、排水、污水處理、供電、供氣、供熱、垃圾處理、通信等市政基礎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的,應當查詢有關地下管線情況,會同市政基礎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做好地下管線安全防護工作。
          “鼓勵采用新技術提高監測預警能力,及時發現和處置危害管線運行安全的行為,保障基礎設施的安全運行!
          十八、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并采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
          “(一)作業前完成作業場所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分析;
          “(二)根據相關行業標準填寫作業票或者制定作業方案;
          “(三)劃定作業現場安全區域,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四)確認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五)確認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身體狀況以及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六)向作業人員說明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七)按照規定配備安全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八)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措施,立即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前款規定的危險作業時,應當在作業前與受委托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明確生產作業風險和安全管理要求,監督其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措施。
          “承包、承租單位入駐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條件、資質和有關人員從業資格以及作業方案進行審查,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承包、承租單位入駐后,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應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并如實記錄,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儲罐、污水池、發酵池、下水道等有限空間作業的,應當制定作業方案、對作業場所通風并檢測、明確現場負責人、設置危險因素警示標志,對作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進行安全交底。
          “作業人員應當接受現場安全教育,按照規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確認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進行作業。
          “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二十一、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聯動機制,明確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執法機構規范化、標準化建設,配備必要的執法裝備,保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正常開展。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納入年度綜合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并將考核結果作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之一!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請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為應急管理部門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支撐,協助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請專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協助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從事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指導督促、應急救援、監督檢查等工作。
          “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和專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的重要內容,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標準規范等方面加強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按照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加強對本行業、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督促。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作為對其任命的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動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并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作為分類分級監管的重要依據。
          “鼓勵、支持金融機構優先向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信貸服務!
          二十五、將第五十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信息溝通制度,互相通報有關安全生產政策和執法監督信息。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與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違法線索通報和協查機制!
          二十六、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網絡舉報平臺,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并接受社會監督!
          二十七、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安全生產約談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產工作不力的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安全生產巡查制度,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等情況進行巡查。巡查結果作為有關負責人考核、獎懲和使用的重要參考!
          二十九、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一條,修改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依法采取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暫停項目審批、上調有關保險費率、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并向社會公示。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信息的及時歸集、共享、應用和公開,對生產經營單位作出處罰決定后七個工作日內在監督管理部門公示系統予以公開曝光,強化對違法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安全生產誠信水平!
        三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二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組建安全生產專家庫,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提供咨詢、技術、管理等服務!
         三十一、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根據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專業性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物資儲備庫。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實現數據整合、動態更新與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管理、指揮和應急救援能力!
          三十二、將第五十五條改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區等應當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協助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職責!
          三十三、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存在的危險源、風險等因素,制定并及時修訂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綜合應急救援預案、專項應急救援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并定期組織演練。
          “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密集場所的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三十四、將第六十條改為第五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協助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緊急情況下,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依法調用或者征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備、設施、器材等用于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工作,事后及時歸還并按照規定給予補償!
          三十五、將第六十二條改為第六十一條,修改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事故暴露問題整改督辦制度,在批復事故調查報告后一年內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對不履行職責導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沒有落實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三十六、將第六十四條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撤職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三十七、將第六十五條改為第六十四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
          “(二)未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
          “(三)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的安全距離以及與周邊防護安全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四)未進行風險分析與防控的;
          “(五)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執行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的!
          三十八、將第六十六條改為第六十五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九、將第七十一條改為第六十七條,修改為:“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
          四十、刪去第二章第一節和第二節的名稱,刪去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條例中的“道路運輸、機械制造單位”、“道路運輸單位”均修改為“運輸單位”;“儲存單位”均修改為“儲存、裝卸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均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農牧業”均修改為“農牧”;“國土資源”均修改為“自然資源”;“水利”均修改為“水行政”。
          本決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

        2005年5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5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根據2022年11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加強系統治理、源頭治理,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研究確定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研判,全面排查和有效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統籌協調、推動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居民委員會、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生產安全事故。
          第六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民航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部門間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編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相關領導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相關領導責任。
          第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安全教育培訓、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應急救援體系建設、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隱患治理等。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學校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知識和技能。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知識納入職業教育和就業技能培訓內容,提高培訓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輿論監督,開展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教育。
          第十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督促糾正違法行為、整改事故隱患,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作出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十一條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參與安全生產標準的制定,支持相關行業協會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指導,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業務培訓和技術咨詢等服務,推廣應用安全生產的先進技術。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并實施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安全生產制度:
         (一)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其考核與獎懲制度;
         (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制度;
         (三)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制度;
         (五)安全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驗收、報廢等制度;
         (六)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主體工程與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制度;
         (七)危險物品管理、危險作業管理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八)重大危險源辯識、評估監控等管理制度;
         (九)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安全風險警示以及重大安全風險報告制度;
         (十)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以及報告制度;
         (十一)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十二)應急救援、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十三)對承包、承租、受托管單位等相關方以及外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十五)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小型、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可以制定綜合性的安全生產制度。
          從事危險作業或者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單位除制定第一款規定的制度外,還應當制定專項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應當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指揮、強令或者放任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 (二)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生產強度或者生產定員組織生產;
         (三)違反操作規程、生產工藝、技術標準、專項安全方案或者安全管理規定組織作業;
         (四)對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己瞬坏檬召M。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在崗的從業人員進行定期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從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新招錄的、換崗的、離崗六個月以上復崗的或者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設施、新材料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十六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五十人的,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配備兩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百分之二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一)從業人員不足三百人的,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按照不少于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配備相應專業類別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七人以下的,至少配備一名。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第十八條  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的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專項分管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有權對本單位負責人下達的影響安全生產、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決定提出異議,對于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有權直接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鼓勵、支持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生產經營規模、安全風險等情況,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程建設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安全設施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的安全距離以及周邊防護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
          對容易引發事故、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工作場所及其設施、設備應當劃分危險等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并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班組建設,建立并實施班組長隨班工作、班組和崗位人員交接班、班前會提示講解、班后會評點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并落實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
          帶班負責人應當掌握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并妥善處置事故隱患;發現事故險情或者發生事故時,及時組織現場人員撤離,并進行妥善處置。

          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生產經營規模、安全風險等情況,建立并落實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在上崗作業前進行本崗位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作業。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決,對無法自行解決的,應當向主管人員或者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主管人員或者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解決。
          在當天生產活動結束后,從業人員應當對本崗位負責的設備、設施、電器、電路、作業場地、物品存放等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非生產時間發生事故。
          安全檢查應當做好記錄,并簽字存檔。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信息系統,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教育培訓、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管理、監測檢驗、應急救援、事故責任追究等內容納入安全生產綜合信息系統。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點實時監控系統,定期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送安全生產數據信息。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視頻監控資料的檔案管理,確保所錄制的監控圖像真實、連續、可溯。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七條  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機構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制度,協助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風險辨識評估、事故隱患排查、安全管理培訓等事故預防工作,建立事故快速理賠及預賠付等機制。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明確風險點辨識、風險評價、風險等級評定的程序、方法和標準,編制風險分級管控清單,列明管控重點、管控機構、責任人員、監督管理、安全防護和應急處置等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屬于重大或者較大風險的,應當制定專項管控方案,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定期巡查檢查等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并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風險評估和登記,實行分級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對事故隱患,應當立即采取技術、管理措施,組織排除;對不能立即排除的,應當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時限和應急預案,消除事故隱患;對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治理事故隱患,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疏散周邊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防止事故發生。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及時進行專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極端天氣的;

        (二)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本單位組織機構進行調整、相關方進駐或者撤出本單位致使安全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
         (四)本單位作業條件、設施設備、工藝技術發生改變的;
         (五)重大危險源風險等級發生改變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規定,避開城市地下管網、地下軌道交通等各類地下空間和設施以及人員密集區域,與建筑物、構筑物、鐵路、公路等設施保持安全距離,并與國土空間規劃和其他規劃相協調。管道沿線應當設置里程樁、標志樁、警示牌等標志。
          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應當組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專業救援人員和應急救援器材、裝備;建立實施管道日常巡護制度,及時發現并處理管道沿線的異常情況。發現直接占壓、不符合管道保護安全距離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事故隱患,無法自行排除的,應當向所在地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及時協調排除事故隱患或者報請所在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排除事故隱患。
          第三十二條  供水、排水、污水處理、供電、供氣、供熱、垃圾處理、通信等市政基礎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和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管線施工和運營單位,應當加強設備、設施日常維護和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定期開展巡查和運行安全評價,及時排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在供水、排水、污水處理、供電、供氣、供熱、垃圾處理、通信等市政基礎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的,應當查詢有關地下管線情況,會同市政基礎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做好地下管線安全防護工作。
          鼓勵采用新技術提高監測預警能力,及時發現和處置危害管線運行安全的行為,保障基礎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三條  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作業場所應當符合標準要求,禁止將作業場所設置在居民區、不符合規定的多層房、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的廠房內;
         (二)按照標準設計、安裝、使用和維護通風除塵系統,按照規定檢測和清理粉塵,在除塵系統停運期間或者粉塵超標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人員;
         (三)按照標準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落實防雷、防靜電等措施,禁止在作業場所使用各類明火和違規使用作業工具;
         (四)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防護制度。
          存在鋁、鎂等金屬粉塵的作業場所,應當配備鋁、鎂等金屬粉塵生產、收集、貯存的防水防潮設施,防止粉塵遇濕自燃。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并采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
        (一)作業前完成作業場所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分析;
         (二)根據相關行業標準填寫作業票或者制定作業方案;
         (三)劃定作業現場安全區域,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四)確認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五)確認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身體狀況以及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六)向作業人員說明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七)按照規定配備安全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八)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措施,立即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前款規定的危險作業時,應當在作業前與受委托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明確生產作業風險和安全管理要求,監督其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措施。
         承包、承租單位入駐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條件、資質和有關人員從業資格以及作業方案進行審查,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承包、承租單位入駐后,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應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并如實記錄,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監督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購買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建立臺賬,并存檔。

          第三十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重點安全防范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配置安全設施、設備,并保障正常使用;
        (二)配備檢測報警裝置以及應急廣播、指揮系統和應急照明、消防等設施、設備,并保障正常使用;
        (三)按照標準設置備用電源,選用、安裝電氣設備、設施,規范敷設電氣線路;
        (四)辨識危險有害因素,規范危險物品使用和管理;
        (五)容納人數符合核定數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儲罐、污水池、發酵池、下水道等有限空間作業的,應當制定作業方案、對作業場所通風并檢測、明確現場負責人、設置危險因素警示標志,對作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進行安全交底。
          作業人員應當接受現場安全教育,按照規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確認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進行作業。
          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聯動機制,明確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執法機構規范化、標準化建設,配備必要的執法裝備,保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正常開展。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納入年度綜合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并將考核結果作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四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專業技術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建立政府購買安全生產服務制度。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中,對涉及的專業技術問題,可以向社會專業組織等第三方購買專業技術服務。

          第四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包括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重大危險源監控、應急救援、行政執法、社會誠信等內容的監督管理信息系統,逐步建成資源共享的安全生產信息體系。
          第四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
         (一)綜合分析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發布安全生產信息;
         (二)編制安全生產規劃;
         (三)組織實施本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綜合考核;
         (四)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綜合督查和專項檢查;
         (五)依法開展應急救援管理、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責任制度;
         (二)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情況,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和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情況進行重點檢查;
         (三)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審查批準、行政處罰;
         (四)依法查處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時,應當履行前款規定的有關職責。

          第四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請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為應急管理部門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支撐,協助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請專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協助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從事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指導督促、應急救援、監督檢查等工作。
          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和專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的重要內容,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標準規范等方面加強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按照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加強對本行業、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督促。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作為對其任命的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動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并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作為分類分級監管的重要依據。
          鼓勵、支持金融機構優先向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信貸服務。
          第四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信息溝通制度,互相通報有關安全生產政策和執法監督信息。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與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違法線索通報和協查機制。
          第四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網絡舉報平臺,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安全生產約談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產工作不力的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五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安全生產巡查制度,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等情況進行巡查。巡查結果作為有關負責人考核、獎懲和使用的重要參考。

          第五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依法采取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暫停項目審批、上調有關保險費率、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并向社會公示。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信息的及時歸集、共享、應用和公開,對生產經營單位作出處罰決定后七個工作日內在監督管理部門公示系統予以公開曝光,強化對違法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安全生產誠信水平。
          第五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組建安全生產專家庫,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提供咨詢、技術、管理等服務。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五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根據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專業性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物資儲備庫。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實現數據整合、動態更新與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管理、指揮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五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區等應當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協助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職責。
          第五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存在的危險源、風險等因素,制定并及時修訂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綜合應急救援預案、專項應急救援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并定期組織演練。
          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密集場所的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與生產經營單位共同開展應急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第五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與氣象、水行政、農牧、自然資源、地震等部門建立預警聯動工作機制,及時掌握相關自然災害的預警信息,分析可能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并按照有關規定發出相應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預警信息。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接到生產安全事故預警信息后,應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五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及時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組織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施救遇險人員,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組織人員及時、有序撤離,防止事故擴大或者發生次生事故,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級向事故發生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如實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事故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物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
          第五十九條  事故發生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同時報告。
          事故發生地旗縣級人民政府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事故發生地有關單位、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接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救援指令或者有關生產經營單位的救援請求后,應當及時出動參加事故搶險救援。
          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協助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緊急情況下,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依法調用或者征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備、設施、器材等用于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工作,事后及時歸還并按照規定給予補償。
          第六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機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組長負責制。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關于事故等級和管轄權限的有關規定開展事故調查。
          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監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在法定期限內,因事故傷亡人數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事故等級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調查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第六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事故暴露問題整改督辦制度,在批復事故調查報告后一年內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對不履行職責導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沒有落實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撤職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六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
         (二)未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
         (三)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的安全距離以及與周邊防護安全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四)未進行風險分析與防控的;
         (五)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執行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的。
          第六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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